第十五条

已修改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