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