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