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在考核鉴定过程中负有责任的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核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