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第四十条有效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有相应核发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件;(三)与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