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考核鉴定与证书核发第三十七条有效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参加考核鉴定的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考评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考核鉴定或者宣布成绩无效,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