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相应职业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