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艾滋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在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营性公共场所中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的人员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合格的人员上岗。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