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检测、关怀救治、监督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