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艾滋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在得知本人感染10日内将感染的事实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逾期不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