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信息网络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信息网络使用者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信息网络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