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信息网络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信息网络使用者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信息网络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