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并为专业抗旱服务队伍配备必要的抗旱设备和抗旱物资,确保干旱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投入抗旱救灾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