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