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