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三十一条有效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