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旱条例/第三章 抗旱减灾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紧急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使用完毕或者紧急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