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