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