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已修改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定期公布和考核。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