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