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本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