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

旧村场用地中的现有空地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建设,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依照规划需要搬迁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用地范围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