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六十八条有效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旧村场用地中的现有空地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建设,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完善基础设施、改善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依照规划需要搬迁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用地范围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