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员、车辆等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石化仓储区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