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