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发挥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