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加强对本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危及企业及园区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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