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