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疏干水、中水等。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