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组成人员依法启动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或者质询、撤职等监督程序。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