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用水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污水排放量。
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的损耗,产水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企业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用水企业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