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木萨尔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未经批准,不得在北庭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爆破、钻探、挖掘等;(二)放牧、耕种等;(三)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设施;(四)取土、挖沙、开窑、建坟等;(五)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六)其他破坏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