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未经批准,不得在北庭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钻探、挖掘等;

(二)放牧、耕种等;

(三)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设施;

(四)取土、挖沙、开窑、建坟等;

(五)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

(六)其他破坏北庭故城遗址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