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依法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方案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