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拟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农业、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