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技术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