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由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