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