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