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