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许可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