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锡伯族公民提供翻译。

第五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锡伯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县党政机关锡伯族干部职工进行双语培训,提高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锡伯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