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法制宣传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