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执法实绩考核。

录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核或考试成绩作为录用、任命、聘用、年度考核、定级、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