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有关证件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城镇规划建设的,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已建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二)非法买卖、转让有关建设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