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市政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行道树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二)在行道树下及绿化地带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三)在绿化地内乱扔废弃物或堆放物料;(四)在树木上刻划、攀折、损坏花木;(五)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