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布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县城建成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在县城规划区内实行限放烟花爆竹。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日以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大型活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