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城镇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