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修建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商业服务摊点、货棚、售货亭、书报电话亭等建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从批准之日起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审批。

因城镇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的,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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