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修建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商业服务摊点、货棚、售货亭、书报电话亭等建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建筑物从批准之日起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审批。因城镇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的,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