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已经开办的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租、出兑、出售或者发生其他形式转让 时,未改变清真性质的应重新核准资格,改变清真性质的必须交回清真标识。禁止出租、伪造、买卖、借用清真标识,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不得使用清真标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