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的,分别由市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商品,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