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纪念地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悬挂、张贴设置商业广告;(二)从事占卜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三)举办不健康的展览和表演;(四)生产、制造、销售有损纪念地形象的商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损纪念地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