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纪念地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悬挂、张贴设置商业广告;

(二)从事占卜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举办不健康的展览和表演;

(四)生产、制造、销售有损纪念地形象的商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损纪念地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