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净空保护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二)不及时查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三)不依照职责查处违法飞行行为的;(四)挪用、侵占、截留民用航空相关发展资金或者补贴、补助资金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