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促进第五十五条有效支持航空货运中心建设,加快航空物流发展。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加强与航空物流、邮政、电子商务等企业的合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对开通国际和地区业务的运输机场采取通关便利措施,提高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为航空物流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